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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装卸费
第三十三条 散杂货在港口装卸船舶,按"外贸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率表" 的规定计收装卸费。
第三十四条 港方可根据作业需要使用船舶或港口起货机械装卸货物。使用船舶起货机械时,除按"外贸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率表"规定的船方起货机械费率计收装卸费外,另按"航行国际航线船舶港口费率表"起货机工力费的规定计收起货机工力费。
第三十五条 申请使用浮吊进行装卸作业的,除按"外贸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率表"规定的船方起货机械费率计收装卸费外,另按实际租费向申请方计收浮吊使用费。经港方同意,使用货方或船方自备浮吊进行作业的,按"
外贸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率表"规定的船方起货机械费率计收装卸费。
第三十六条 包装货物在船上拆包装舱或散装货物在舱内灌包后再出舱,除按包装货物计收装船费或卸船费外,另按"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它杂项作业费率表"的规定计收拆包、倒包、灌包、缝包费。
第三十七条 散杂货翻装作业,分舱内翻装和出舱翻装。
舱内翻装,按"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它杂项作业费率表"的规定计收工时费。使用港口机械的,另收机械使用费。
出舱翻装,按实际作业所发生的费用计收。 第三十八条 采用"滚上滚下"方式装卸货物和车辆时,使用港方动力和工人作业的,按"外贸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率表"规定的船方起货机械费率的80%计收装卸费;不使用港方动力,只由港方工人作业的,按"外贸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率表"规定的船方起货机械费率的50%计收装卸费;不使用港方动力和工人作业的,按"外贸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率表"规定的船方起货机械费率的30%计收装卸费。
第三十九条 集装箱在港口的装卸作业,按"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国际过境集装箱港口包干费率表"的规定,向船方计收集装箱装卸包干费。
集装箱装卸包干作业包括:
(一)进出口箱:将重箱的一般加固拆除,从船上卸到堆场,分类堆存,从堆场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然后将空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送回堆场;
(二)出口重箱:将堆场上空箱装上货方卡车或送往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将重箱从货方卡车卸到堆场或从港方本码头集装箱货运站(仓库)送回堆场,分类堆存,装船并进行一般加固;
(三)进口空箱:将空箱的一般加固拆除,从船上卸到堆场,分类堆存;
(四)出口空箱:将堆场上空箱装到船上,并进行一般加固;
(五)箱体检验、重箱过磅及编制有关单证。
第四十条 集装箱船在非集装箱专用码头装卸集装箱,如船方不提供起舱机械,而由港方提供岸机或浮吊进行装卸时,除按"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国际过境集装箱港口包干费率表"的规定计收装卸包干费外,另按其相应箱型装卸包干费率的15%加收岸机使用费;使用浮吊的,另收浮吊使用费。
装卸滚装船装运的集装箱,在集装箱专用码头使用船机或船机采用"吊上吊下"方式作业的,或在非集装箱专用码头使用船机采用"吊上吊下"方式作业的,按"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国际过境集装箱港口包干费率表"的规定计收装卸包干费;在非集装箱专用码头使用岸机采用"吊上吊下"方式作业的,除按"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国际过境集装箱港口包干费率表"的规定计收装卸包干费外,另按其相应箱型装卸包干费率的
15%加收岸机使用费。如同时使用铲车(叉车)等机械在舱内进行辅助作业时,另收机械使用费。
装卸带有底盘车的集装箱,使用港方拖车进行"滚上滚下"方式作业的,按"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国际过境集装箱港口包干费率表"的规定计收装卸包干费;使用船方拖车进行"滚上滚下"方式作业的,按"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国际过境集装箱港口包干费率表"规定费率的50%
计收装卸包干费。
第四十一条 内支线运输的集装箱在港口的装卸作业,按"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国际过境集装箱港口包干费率表"的规定费率的90%计收集装箱装卸包干费。
第四十二条 使用驳船进行码头与锚地(或挂靠浮筒)的船舶之间的集装箱装卸作业,除按"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国际过境集装箱港口包干费率表"的规定计收装卸包干费外,另按实计收装卸驳船费和驳运费。
第四十三条 在集装箱专用码头上装卸集装箱船捎带的散装杂货不具备 "滚上滚下"条件者,装卸费按"外贸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率表"相应货类的费率加倍计收。
第四十四条 集装箱装卸包干作业范围外的装卸汽车、火车、驳船(不包括拆、加固),按"汽车、火车、驳船的集装箱装卸费及集装箱搬移、翻装费率表"的规定计收装卸费。
第四十五条 集装箱在码头发生搬移,按"汽车、火车、驳船的集装箱装卸费及集装箱搬移、翻装费率表"的规定,以实际发生的搬移次数,向造成集装箱搬移的责任方或需求方计收搬移费。
搬移费适用下列情况:
(一)非港方责任,为翻装集装箱在船边与堆场之间进行的搬移;
(二)为验关、检验、修理、清洗、熏蒸等进行的搬移;
(三)存放港口整箱提运的集装箱超过10天后,港方认为必要的搬移;
(四)因船方或货方责任造成的搬移;
(五)应船方或货方要求进行的搬移。
第四十六条 港方按船方或货方要求、或因船方或货方责任造成的船上集装箱翻装,按"汽车、火车、驳船的集装箱装卸费及集装箱搬移、翻装费率表"的规定,以实际发出的翻动次数,向造成集装箱翻装的责任方或要求方计收翻装费。
在非集装箱专用码头进行船上集装箱翻装,如船方不提供起舱机械,而由港方提供岸机或浮吊进行翻装时,除按"汽车、火车、驳船的集装箱装卸费及集装箱搬移、翻装费率表"的规定计收翻装费外,使用岸机的,另按其相应箱型装卸包干费率的15%加收岸机使用费;使用浮吊的,另收浮吊使用费。
翻装作业,集装箱需进堆场时,除收取翻装费外,另加收二次搬移费。
第四十七条 集装箱在集装箱货运站(仓库)进行拆,装箱作业,按 "租用船舶、机械、设备和委托其它杂项作业费率表"的规定,分别向船方(集装箱货运站交付)或货方(应货方要求进行的)计收拆、装箱包干费。
拆、装箱包干作业包括:
(一)拆箱:拆除箱内货物的一般加固,将货物从箱内取出归垛,然后送到货方汽车上(不包括汽车上的码货堆垛),编制单证及对空箱进行一般性清扫。
(二)装箱:将货物从货方汽车上(不包括汽车上的拆垛)卸到集装箱货运站(仓库)归垛,然后装箱并对箱内货物进行一般加固,编制单证及对空箱进行一般性清扫。
第四十八条 外贸进口货物和集装箱船未卸中途换单后继续运往国内其他港口,或内贸出口货物和集装箱原船未卸中途换单后继续出口国外港口,到达港或起运港分别按"外贸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率表"和"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国际过境集装箱港口包干费率表"的规定计收装卸费和装卸包干费。
第四十九条 空、重集装箱在港口发生干支线中转,由各港根据本港情况自订集装箱中转包干费,报交通部备案。
包干范围:自集装箱开始卸船起,至装上船离港止。
第五十条 国际过境散杂货物,按"外贸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率表"规定费率的70%计收装卸船费。
第五十一条 国际过境集装箱,按"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装卸包干费、国际过境集装箱港口包干费率表"的规定,向船方计收过境包干费。
包干范围;自集装箱开始卸船(车)起,至装上车(船)离港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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