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蛇口国检降低查验率 鼓励蔬果从深圳西部码头出口

    蛇口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蛇口国检)近期出台了鼓励新鲜水果,蔬菜出口的优惠政策,即针对上述出口货物,蛇口国检的查验率将会从以前的30%,降低至3%~5%。上述政策的出台,将大大地减少新鲜水果,蔬菜出口商的物流成本,极大地提高通关效率。新政策对吸引更多的水果、蔬菜货主从深圳西部出货,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新闻来源:蛇口集装箱码头,2012年4月30日)

 

蛇口海关多措并举大力推动水路转关业务的顺畅发展

    一是落实“服务经济发展”和“应转尽转”理念,顺应珠江水域物流业发展趋势,完善和规范关区水路转关业务操作流程,采取措施支持港区水路转关业务发展;二是加强关区间的协调沟通,建立与主管地海关业务现场科室点对点的联系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对有关涉及双方海关转关操作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与有关海关协商,做出预判,进行前置处理,对现场有关业务处置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与兄弟海关现场科室进行点对点的交换意见,通过双方的协调机制,商定简捷处置方式,及时处理有关结关业务,减少和缩短通过双方传真确认结关的时间;三是组织关员深入码头、驳船、船代、货代等有关企业,了解水路转关业务中涉及的各环节的操作要求,掌握监管重点,密切合作关系,改善通关环境:四是落实好水路转关业务中的封志优惠政策,与有关企业规范商业封志使用方式和验封措施,简化通关流程,降低通关成本,促进西部港区水路转关业务稳步增长。(摘自蛇口海关网站)

 

深圳检验检疫局23项举措服务前海湾保税港区便捷通关   

    自2008年10月国务院正式批复成立前海湾保税港区以来,深圳检验检疫局一直关注前海湾保税港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发展,从初期筹备到顺利实现封关运作,主动服务,积极作为,取得一定成效。4月13日,深圳检验检疫局前海湾保税港区办事处正式挂牌成立,深圳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吕锐锋与深圳检验检疫局刘胜利局长共同为办事处揭牌。
    同日,深圳检验检疫局与深圳市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局签署《关于促进前海湾保税港区改革与发展的合作备忘录》,再推23项具体举措,从五方面着手,推动合作区的创新发展,为保税港区提供便捷通关。
    一是强化质量体系建设,促进通关效率提高。积极支持企业拓展进口贸易,争取将前海纳入有特定监管条件的进口货物的指定口岸,并积极配合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局申报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全力推进前海质量工作体系建设,引领产业集群,实现产品质量和企业竞争力全面提升。
    二是重组再造业务流程,构建新型监管体系。在企业资质认定、业务受理条件、日常监管模式和出入境查验手段等方面,积极引入风险管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行保税港区与西部港区的“区港一体化”运作,推行货物“先入区后查验”,实现检验检疫一次报检,一次查验,一次卫生处理,分批(次)放行,将货物检验检疫通关时间由原来的平均约2.8天缩短到1.5天。建设一站式检验检疫监管平台和信息化服务平台,为进出口企业提供备案、申报、咨询的一站式综合应用服务;推行对港区,园区全部货物的“候检模式”,实行“5+2工作制”和“24小时全天候服务制度”;为质量稳定、信用等级高的企业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快捷服务等个性化服务。
    三是加强多方合作,建立合作执法机制。与保税港区管理局合作,加强对重点发展产业及引进目标企业的服务,及时出台扶持政策和相应措施,促进保税港区快速发展;以深圳关检《合作备忘录》为基础,探索扩大关检共同查验货物范围、“一单两报”、“通关单电子放行”等合作通关机制;加强深港检验检疫合作,探索“两地一检”、“单边查验”等通关新模式,承接香港产业转移。
    四是强化政策导向,促进外贸增长。开展产业升级前瞻性研究,继续加强对重点支柱性产业的质量分析,发挥专业技术优势,有效规避国外技术壁垒对保税港区企业转型升级带来的通关问题和贸易风险;着力培育一批著名品牌和进出口龙头企业,积极推动前海服务贸易和产业链向价值链高端环节延伸,大力发展进口高端红酒业务,支持保税冷链业务,支持开展直航进口水果业务和进口水果集散中心建设。
    五是构建智能化通关模式,营造一流口岸环境。积极配合前海管理局“智慧保税港区”建设和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推动现有信息平台整合,加快检验检疫电子化通关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实工作,构建智能化通关模式,营造一流口岸环境。应用“海港口岸进出境集装箱智能机械手自动消毒和查验系统”,实现空箱自动视频查验、自动配药、自动卫生处理,保障海港口岸空箱24小时无障碍自动通关;使用“口岸自助换证系统”、“自助通关单打印机”,实现无人值守、全天候操作,提高签证效率;应用“海港全申报系统”,实现口岸船舶检疫、集装箱通关、卫生处理工作的一体化;探索建 立“入区电子备案,出区自动核销,区内自由流转”的检验检疫全过程电子化监管模式,试行“无纸化通关、事后递单”的方式,提高企业办事效率。(摘自深圳检验检疫局网站)

 

引航站连续第十年获得“深圳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据统计,2011年深圳引航站共安全引航船舶28189艘次,总吨位15.32亿吨,净吨位7.88亿吨,同比增长0.09%,7.92%和7.36%。在引领的船舶中,300米以上的大型船舶7762艘次,占总数的27.5%,船舶大型化已成为主流趋势。此外,引领集装箱船25649艘次,散杂货船1352艘次,化工危险品船舶1062艘次,拖驳船24艘次,特种船50艘次,各类困难船、特种船共计1112艘次,如大型海上石油堪钻设备“H85导管架“NO.941大型海上钻井平台”、“蓝疆”等。

 

前海湾保税港将成前海先期启动区

     前海湾保税港区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在五洲宾馆举行。承担着引领前海服务业发展重要使命的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转型升级步伐大大加快,并将成为前海开发开放的先期启动区。
    为进一步推动前海湾保税港区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市政府已批准建立前海湾保税港区联席会议制度,其成员单位由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局、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委、交通运输委、地税局、口岸办、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深圳海事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深国际西部物流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组成。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吕锐锋出席了会议并讲话。他表示,要充分认识前海湾保税港区在前海和深圳发展格局中的特殊意义和使命。作为前海合作区开发开放的前沿阵地,前海湾保税港区具有四大特殊性,即区域特殊、体制特殊、政策特殊、使命特殊,这些特点决定了其在前海建设中的特殊使命。前海湾保税港区应成为前海开发开放的先期启动区、特殊区域创新发展示范区、对外改革开放先导区、高端服务业集聚引领区。吕锐锋要求,前海湾保税港区的发展要把握三个关键点,也就是功能拓展、产业提升、政策创新。
    会上,前海管理局与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签署了《关于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合作备忘录》,双方将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充分授权、有效监督”模式,以市场化原则建立政企合作的管理机制。据了解,这一机制在全国保税港区中为首创。
    同时,前海管理局还与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署了《关于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改革与发展合作备忘录》。昨天的会议上,还举行了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保税港区办事处揭牌仪式,该办事处是国家质检总局为支持前海创新发展而专门设立的保税港区服务机构。
    据了解,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海事局等口岸单位,今年都将充分利用保税港区有利的监管条件,积极探索监管模式和服务方式创新,推出多项改革创新举措,全力推进保税港区便捷通关。(来源:深圳商报)

 

蛇口海关通关一科采取措施提升服务水平

     一是继续深入开展以“合同”为单元的审价作业模式,优化审价作业程序,提高企业通关效率;二是开展废纸进口调研工作,前往玖龙、理文等重点税源企业参观、学习,深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计划,为企业提供更加优质、便利的通关环境;三是继续强化通关作业模式改革,对玖龙、理文等信誉比较高的企业实行前台“接打放”一体化管理,提高企业的通关效率;四是加强事后复核工作,针对前台快速放行的货物开展集中抽查和复核工作,保证通得快,管得住;五是建立“与商界对话”的长效机制,重视与企业、商业组织等方面的沟通与联系,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通关服务。 (摘自蛇口海关网站)

 

蛇口海关通关二科多项举措提升通关服务质量

     一是优化通关作业流程,提高单证审核效率,加快单证流转速度,最大程度压缩通关时间;二是合理安排人力资源,根据分类通关单证比例变化情况科学调配人力,确保单证及时处置,通关顺畅;三是加大政务公开力度,通过电子公告牌及时通告最新的通关业务规定,明确办事流程,提醒申报注意事项,避免企业因政策规定不熟悉造成的通关时效延宕;四是重视企业的意见及诉求,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企业、设置意见箱等形式,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与实际困难,积极帮助企业解决问题,改进服务水平。(摘自蛇口海关网站)

 

 泰王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农业领事到访深圳局

    3月29日,泰王国驻广州总领事馆农业领事徐木兰一行到访深圳检验检疫局,与曲海峰副局长就泰国输华农产品贸易、泰国输华水果、大米等农产品检验检疫通关方面进行了交流。期间,徐木兰一行还参观了深圳局动植中心和食检中心的实验室,并到蛇口港了解进口泰国大米和水果现场检验检疫工作流程。徐木兰领事高度称赞深圳检验检疫局长期以来为确保泰国货物高效通关所做出的努力。(摘自深圳检验检疫局网站)

 

2011年深圳港集装箱吞吐量2257万标准箱

    据深圳市交通运输委统计数据显示,2011年全年,深圳港口货物吞吐量累计完成2.23亿吨,同比增长1.03%,其中外贸货物吞吐量1.75亿吨,同比增长2.32%;完成集装箱吞吐量2257.07万标准箱,同比增长0.27%,其中重箱1483.69万标准箱,同比增长3.15%;进出港旅客383.71万人次,同比增长14.92%。---摘自深圳港口协会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于2012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1年12月5日签署第6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经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52年9月1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1952年9月29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吨税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应当依照条例缴纳船舶吨税,非机动船舶等九类船舶可免征吨税。吨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吨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同时增加了一年期吨税类型供船舶负责人自行选择。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于2011年12月26日发布2011年第81号海关总署公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暂行条例》的相关问题公布。
    据海关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对专营内地与港澳航线的港澳籍船舶和内地船舶免征吨税。海关对以上船舶将验核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给予免征吨税待遇,其中载重吨1000吨以上的船舶应提供交通运输部批准文件,载重吨1000吨以下的船舶应提供各省交通运输厅批准文件;从2012年1月1日起对专营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航线的大陆船舶免征吨税,从2012年1月15日起对专营台湾海峡两岸直航航线的台湾籍船舶免征吨税。海关对以上船舶将验核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和《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后给予免征吨税待遇。

兴海大道高架桥试通车

    1月20日,西部港区疏港道路工程——兴海大道高架桥开始试通车。今后,蛇口港区和赤湾港区的货柜车在出港后,可直接经由高架桥抵达位于前海湾物流园区的蛇口海关查验中心或驶上月亮湾大道。
兴海大道高架桥主线全长6.5公里,双向6车道,通过匝道分别与蛇口港区、赤湾港区和前海湾物流园区相连。该次试通车部分为蛇口集装箱码头(SCT)至前海湾物流园区,大约长4.3公里,包含通往赤湾、蛇口和前海方向的几条匝道。但这些仅是深圳港西部港区疏港道路工程的一部分。等整个疏港道路工程全部竣工,并与沿江高速对接以后,港区货物进出可完全实现‘西进西出’。
    高架桥路面宽阔而平整,货柜车一路顺畅跨越月亮湾大道和临海大道,直达位于前海湾物流园区的蛇口海关查验中心入口,整个行程用时不足10分钟。兴海大道、妈湾大道则将作为西部港区、前海湾物流园区与区域内高、快速路网的连接通道,实现港区联动,蛇口、赤湾、妈湾三大港区与前海物流园区无缝连接。地处西部港区的赤湾集装箱码头(CCT)和蛇口集装箱码头(SCT) 将成为该工程的最大受益者。码头闸口将通过该体系畅通直通珠三角各制造基地,货物实现无障碍快速疏通。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9号

2010-12-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的规定,现将该办法执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文书及相关报表格式予以公告。

本公告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备案表
      2.进出境航空器备案表
      3.进出境铁路列车备案表
      4.进出境公路车辆备案表
      5.运输工具负责人备案表
      6.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备案表
      7.备案变更表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港)申报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航空器进境(港)申报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铁路列车进境申报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路车辆进境(港)申报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检查记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出境(港)申报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航空器出境(港)申报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铁路列车出境申报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路车辆出境(港)申报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结关通知书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运输工具起卸/添加物料申报单
      19.运输工具物料调拨清单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办公厅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7号

2010-12-13


     为进一步完善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标准,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V1.1版,主要新增了水运、空运国际转运等部分内容。具体包括:《中国海关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货物舱单电子传输报文XML Schema》(见附件1)及《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水运、空运货物舱单报文格式V1.1制定说明》(见附件2)。现予以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1号同时废止。

以上资料可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

2010-11-29


    为加强海关实际监管效能,保证国家税款应收尽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的规定,决定调整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包括《原始舱单数据项》(见附件1)、《理货报告数据项》和《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数据项》(见附件2)、《分拨货物、物品申请数据项》和《疏港分流申请数据项》(见附件3)、《运抵报告数据项》和《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数据项》(见附件4)、《装箱清单数据项》(见附件5)、《预配舱单数据项》(见附件6)、《装载舱单数据项》(见附件7),并新增部分数据格式,包括《出口落装申请数据项》(见附件8)、《出口落装改配申请数据项》(见附件9)、《出口直接改配申请数据项》(见附件10)、《进口改靠港申请数据项》(见附件11)、《国际转运准单数据项》(见附件12)和《空集装箱调运申请数据项》(见附件13),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原始舱单数据项
      2.理货报告数据项和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数据项
      3.分拨货物、物品申请数据项和疏港分流申请数据项
      4.运抵报告数据项和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数据项
      5.装箱清单数据项
      6.预配舱单数据项
      7.装载舱单数据项
      8.出口落装申请数据项
      9.出口落装改配申请数据项
     10.出口直接改配申请数据项
     11.进口改靠港申请数据项
     12.国际转运准单数据项
     13.空集装箱调运申请数据项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办公厅

海关总署令第196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法规类型】海关规章           【内容类别】运输工具监管类

【文  号】署令〔2010196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0-11-1          【生效日期】2011-1-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已于2010101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11日起施行。

 

                                                       署 长        盛光祖

                                                       年十一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

运输工具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保障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和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是指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物品进出境的各种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公路车辆和驮畜。

        第三条 海关对经营性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适用本办法,对非经营性进出境运输工具的监管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除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外,进出境运输工具应当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海关监管场所停靠、装卸货物、物品和上下人员。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进出境运输工具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或者在非海关监管场所停靠、降落或者抛掷、起卸货物、物品以及上下人员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附近海关。附近海关应当对运输工具及其所载的货物、物品实施监管。

        第五条 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机关规定的路线行进;交通运输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申报以后出境以前,应当按照海关认可的路线行进。

        第六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或者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采用电子数据和纸质申报单形式向海关申报。

        第七条 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和出境的境内运输工具,未向海关办理手续并缴纳关税,不得转让或者移作它用。

        运输工具作为货物以租赁或其他贸易方式进出口的,除按照本办法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出境手续外,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口报关手续。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和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应当在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备案。

        海关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以及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的备案实行全国海关联网管理。

        第九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和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在海关办理备案的,应当按不同运输方式分别提交《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备案表》、《进出境航空器备案表》、《进出境铁路列车备案表》、《进出境公路车辆备案表》、《运输工具负责人备案表》、《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备案表》,并同时提交上述备案表随附单证栏中列明的材料。

        运输工具服务企业相关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十条 《运输工具备案表》、《运输工具负责人备案表》和《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备案表》的内容发生变更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时限内持《备案变更表》和有关文件到备案海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可以主动申请撤销备案,海关也可以依法撤销备案。

        第十一条 海关对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企业和进出境运输工具所有企业、经营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第三章 运输工具管理

第一节 进境监管 

         第十二条 进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将运输工具预计抵达境内目的港和预计抵达时间以电子数据形式通知海关。

         因客观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公路车辆负责人可以采用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海关。

         进境运输工具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进境时间、抵达目的港的时间和停靠位置通知海关。

         第十三条 进境运输工具抵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按不同运输方式向海关申报,分别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港)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航空器进境(港)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铁路列车进境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路车辆进境(港)申报单》,以及上述申报单中列明应当交验的其他单证。

        进境运输工具负责人也可以在运输工具进境前提前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四条 进境运输工具抵达监管场所时,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通知海关。

        第十五条 海关接受进境运输工具申报时,应当审核电子数据和纸质申报单证。

        进境运输工具在向海关申报以前,未经海关同意,不得装卸货物、物品,除引航员、口岸检查机关工作人员外不得上下人员。

 

第二节 停留监管

        第十六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到达设立海关的地点时,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海关检查进出境运输工具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并根据海关的要求开启舱室、房间、车门;有走私嫌疑的,并应当开拆可能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部位,搬移货物、物料。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进行集中,配合海关实施检查。

        海关检查完毕后,应当按规定制作《检查记录》。

        第十七条 海关认为必要的,可以派员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值守,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为海关人员提供方便。

        海关派员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值守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装卸货物、物品以及上下人员应当征得值守海关人员同意。

        第十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进出境运输工具装卸货物的1小时以前通知海关;航程或者路程不足1小时的,可以在装卸货物以前通知海关。

        海关可以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装卸货物实施监装监卸。

        进出境运输工具装卸货物、物品完毕后,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向海关递交反映实际装卸情况的交接单据和记录。

        第十九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在海关监管场所停靠期间更换停靠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事先通知海关。

 

第三节 境内续驶监管

        第二十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在境内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按照本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办理驶离手续。

        第二十一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在境内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的,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驶离地海关应当制发关封。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妥善保管关封,抵达另一设立海关的地点时提交目的地海关。

        未经驶离地海关同意,进出境运输工具不得改驶其他目的地;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不得改驶境外。

        第二十二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在境内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时,海关可以派员随运输工具实施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为海关人员提供方便。

        第二十三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在境内从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另一个设立海关的地点抵达目的地以后,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办理抵达手续。

 

第四节 出境监管

         第二十四条 出境运输工具离开设立海关的地点驶往境外的2小时以前,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驶离时间以电子数据形式通知海关。对临时出境的运输工具,运输工具负责人可以在其驶离设立海关的地点以前将驶离时间通知海关。

         因客观条件限制,经海关批准,公路车辆负责人可以在车辆出境前采用电话、传真等方式通知海关。

         第二十五条 运输工具出境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按不同运输方式向海关申报,分别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出境(港)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航空器出境(港)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铁路列车出境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路车辆出境(港)申报单》,以及上述申报单中列明应当交验的其他单证。

         第二十六条 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在货物、物品装载完毕或者旅客全部登机(船、车)以后,应当向海关提交结关申请。海关审核无误的,制发《结关通知书》。

         海关制发《结关通知书》以后,非经海关同意,出境运输工具不得装卸货物、上下旅客。

         第二十七条 出境运输工具驶离海关监管场所时,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通知海关。

         第二十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出境或者续驶手续后的24小时未能驶离的,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物料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运输工具负责人申请,海关核准后,进出境运输工具可以添加、起卸、调拨下列物料:

(一)保障进出境运输工具行驶、航行的轻油、重油等燃料;

(二)供应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和旅客的日常生活用品、食品;

(三)保障进出境运输工具及所载货物运输安全的备件、垫舱物料和加固、苫盖用的绳索、篷布、苫网等;

(四)海关核准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需要添加、起卸物料的,物料添加单位或者接受物料起卸单位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提交以下单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运输工具起卸/添加物料申报单》;

(二)添加、起卸物料明细单

(三)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境外运输工具在我国境内添加、起卸物料的,应当列入海关统计。

         第三十一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之间调拨物料的,接受物料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在物料调拨完毕后向海关提交《运输工具物料调拨清单》。

        第三十二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添加、起卸、调拨物料的,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十三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添加、起卸、调拨的物料,运输工具负责人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予以免税放行;添加、起卸国家限制进出境或者涉及国计民生的物料超出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除下列情况外,进出境运输工具使用过的废弃物料应当复运出境:

(一)运输工具负责人声明废弃的物料属于《自动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列明,且接收单位已经办理进口手续的 

(二)不属于《自动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废物目录》目录范围内的供应物料,以及进出境运输工具产生的清舱污油水、垃圾等,且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接受单位能够自卸下进出境运输工具之日起30天内依法作无害化处理的。

前款第(一)、(二)项所列物项未办理合法手续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依法作无害化处理的,海关可以责令退运。

        第三十五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将进口货物全部交付收货人。经海关核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扫舱地脚,可以免税放行:

(一)进口货物为散装货物;

(二)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确认运输工具已经卸空;

(三)数量不足1吨,且不足进口货物重量的0.1%

            前款规定的扫舱地脚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第五章 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携带物品管理

           第三十六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携带物品进出境的,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十七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携带的物品,应当以服务期间必需和自用合理数量为限。

           运输工具工作人员不得为其他人员托带物品进境或者出境。

            第三十八条 进出境运输工具工作人员需携带物品进入境内使用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手续,海关按照有关规定验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运输工具负责人,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的所有企业、经营企业,船长、机长、汽车驾驶员、列车长,以及上述企业或者人员授权的代理人。

           运输工具服务企业,是指为进出境运输工具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物料或者接受运输工具(包括工作人员及所载旅客)消耗产生的废、旧物品的企业 

          扫舱地脚,是指经进口货物收货人确认进出境运输工具已经卸空,但因装卸技术等原因装卸完毕后,清扫进出境运输工具剩余的进口货物。

          运输工具工作人员,是指在进出境运输工具上从事驾驶、服务,且具有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实习生。

         第四十一条 经海关总署批准只使用运输工具电子数据通关的,申报单位应当将纸质单证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二条 海关对驮畜的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和公路车辆的监管,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文书格式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公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11日起施行。1974910日外贸部1974〕贸关货233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民航机监管办法》、1990315日海关总署令第11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际铁路联运进出境列车和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19918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美森轮船庆祝美西新航线CLX-2开通客户招待晚宴
  
20101020日 晚,美森轮船(Matson)在深圳星河丽思卡尔顿酒店设宴,一方面答谢付货人及深圳港航合作企业,自新美西航线CLX 915日在盐田国际集装码头开通以来所给予的支持和帮助,一方面也对公司服务理念及优势进行了详细介绍。受美森轮船邀请,公司黄树松董事总经理、张东副总经理等人员参加了招待晚宴。

深圳成功召开《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宣贯会
  
2010226日上午,深圳市法制办和深圳海事局共同组织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宣贯会在深圳市市民中心多功能厅召开。来自政府相关部门、码头、航运企业、石油公司、船舶代理公司、清污作业单位近200名代表参加了此次宣贯会。会上,深圳市法制办黄新山助理巡视员做了热情洋溢致辞,表述了深圳市法制办对实施《条例》的关切态度;国务院法制办马森述副司长对《条例》逐章逐条,特别是对《条例》当中的一些重点、难点、包括一些重要关系的调整,进行了深刻的解读;深圳海事局林志豪副局长做了总结讲话,对贯彻实施《条例》提出了具体要求。与会代表认真听讲,会场秩序井然,宣贯会取得了预期效果。

 

铜鼓航道正式投入使用
  
试运行2年多的深圳铜鼓航道于新年第一天正式投入使用。根据深圳市交通运输委提供的信息,该工程已于近日顺利通过国家交通运输部组织的竣工验收,铜鼓航道正式开通后,将结束超大型集装箱班轮无法进出西部港区的历史。
  
铜鼓航道是深圳市重大工程,按10万吨级集装箱规范船型单向不乘潮通航设计、建设。航道起点始于深圳湾口,终点为大屿山西南部海域,工程全长22.57公里,有效宽度210米,设计底标高-15.8米(以当地理论最低潮面为基面),该航道北连暗士顿水道,南接大濠水道,是深圳港西部港区联通珠江口几大水道的纽带。
  
铜鼓航道工程于2004年12月29日开工建设,2007年12月12日起试运行。试运行期间,有多艘3000-14000标准箱的集装箱班轮成功试航铜鼓航道;至少有20多艘载重吨在10万吨以上的超大型集装箱班轮多航次安全经由铜鼓航道进出西部港区;2009年最新下水的DWT16.5万吨“地中海丹尼特”集装箱船(箱位14028标准箱)及30万吨“佳人”号油轮也经由铜鼓航道成功试航。经过2年多时间的实船适航检验,航道各项指标满足设计要求,试运行情况良好。
  
据深圳市交通运输委有关负责人介绍,由于横跨香港马湾水道的青马大桥净空限高53米,而目前10万吨以上超大型集装箱班轮的桅高大都在65米以上,铜鼓航道的开通,解决了超大型集装箱班轮正常进出西部港区的问题,对提高西部港区通航能力,提升港口整体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铜鼓航道的开通可有效缓解香港马湾水道的通航压力,有利于保持和促进香港、深圳两港港口的繁荣和稳定。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前海湾保税港区(一期)正式对外办理检验检疫业务的通告
  
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一期)已验收合格,检验检疫业务已具备正式运作条件,即将全面运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成立前海湾保税港区检验检疫筹备处,负责前海湾保税港区检验检疫相关业务,于915日正式对外运作。
  
二、保税港区报检业务仍按现行模式运作,在蛇口局检务大厅集中办理报检手续,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何时启用园区报检工作点另行通告。
  
三、MCT(妈湾港567号泊位)即进即出业务仍按原有模式运作,进出前海湾保税港区园区货物的检验检疫查验工作由保税港区筹备处查验组负责。
  
四、其他未尽事项,请与前海湾保税港区检验检疫筹备处联系。
业务咨询电话:0755-26898872
  
特此通告。

 

深圳贯彻实施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方案出台
  
深圳市贯彻实施国家《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方案(20092012年)于2009820日通过新一期政府公报正式公布。《方案》提出,要通过五大策略和七大实施措施,达到具体发展目标——至2012年,深圳港货物吞吐量突破24亿吨,集装箱吞吐量继续位居世界第四,保持国内第二大集装箱枢纽港地位;空港货邮吞吐量突破100万吨;物流业增加值占全市GDP比重超过10%;社会物流总成本占GDP比重低于13.5%,接近先进国家和地区水平。《方案》同时确定了要加快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开工建设盐田西港区集装箱码头工程,加快推进大铲湾二期、盐田东港区一期、前海湾作业区一期前期工作,至2012年,计划新增集装箱泊位46个、新增吞吐能力约300万标准箱,使集装箱专用泊位总数达到42个,形成内外贸并举、大中小泊位协调发展的集装箱运输格局。建设一体化现代路网体系,力争2012年基本形成“七横十三纵”高快速路网体系和“十横十五纵”国省干道网主骨架,打通珠江东西两岸联系,构筑城市对外、过境、疏港、特区内外和东西联系五大通道。

 

蛇口海关的补充通告

     按照深圳海关的统一安排,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用地范围包括深圳招商局海运物流有限公司全部用地、妈湾港567号泊位及堆场,)于819日起启用保税港区监管模式及关区代码(5349),现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进出保税港区码头作业区(蛇口妈湾港567号泊位)的进出口清关、转关货物报关单、转关单、舱单申报口岸改为5349(深关前海)。
    
二、进出保税港区保税作业区(园区)的货物按照保税港区监管模式进行申报,申报口岸为5349(深关前海)。进出境货物需申报出入库单、载货单、备案制清单(转关单),进出区货物需申报出入库单、载货单、报关单(转关单)。
    
三、运作初期,非上班时间停靠保税港区码头作业区(蛇口妈湾港567号泊位)的船舶,纸质舱单签注工作仍由蛇口海关物流监控一科负责。
    
特此通告。

 

深圳海关关于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一期)正式对外办理海关业务的公告(深关公告〔20092号)

     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一期)已验收合格,将于200981日正式对外办理海关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一期)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用地面积1.174平方公里,包括深圳招商局海运物流有限公司全部用地,妈湾港567号泊位及堆场。
    
二、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关区代码为“5349”,关区全称“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简称“深关前海”。
    
三、自200981日起,妈湾港567号泊位对应关区代码由“5304”变更为“5349”。
    
四、需在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办理海关手续的企业,应在驻区海关机构办理报备手续。
    
业务咨询电话:075584395370
    
特此公告。

 

盐田国际新泊位投入生产性试运行
2009
725日,盐田国际又一新泊位投入生产性试运行。至此,盐田国际共有集装箱泊位15个。
新泊位岸线总长约419.2米,陆域面积38.87万平方米,泊位与航道水深均为16米,配备8台外伸距达65米的集装箱岸吊。工程完工后,通过了工程、口岸、环保、消防等专项验收,满足试运行投产求。 新泊位着眼于超大船舶的挂靠要求,不仅可操作12,000标箱的超大型集装箱船舶,而且还配备了目前世界最先进的40英尺双箱并排岸吊,使超大船舶的服务效率得到保证。新泊位是盐田国际扩建工程第5个泊位。2005118日,和记黄埔港口与深圳市盐田港集团共同签约,耗资百亿建设盐田港区集装箱码头扩建工程,工程共建设6个集装箱深水泊位。

 

深圳西部港区海铁联运业务逆势增长
深圳西部港区海铁联运持续保持了快速增长, 截止6月底,共完成操作箱量4563TEU,同比大幅增长,成为深圳西部港区新的业务增长亮点。

 

蛇口集装箱码头新添五台岸边起重机
日前,随着上海振华港机 “ 振华 20 号 ”专用船的顺利挂靠,蛇口集装箱码头(SCT)又喜添五台新岸边起重机。这批设备额定负载为吊具下双箱65吨、外伸距65米,可装卸目前世界上最大的超巴拿马型集装箱船。遵循SCT“绿色经营”的原则,设备选型配置在满足作业效率的前提下已进行节能降耗改造。他们将与另七台将于六月末
交付的电动轮胎式场桥(市电场桥)服务于计划年底投产的9号新泊位。
为纪念新设备的顺利运抵,SCT在码头现场特别举行了卸载交接仪式。加上这批新设备,SCT岸边起重机的数量已达到 33台,作业效率将得到进一步提高。

 

大铲湾码头一期基本完工
作为深圳的重大投资项目,大铲湾码头(一期),经过多年的建设,再过一段时间,最后的两个泊位也将投入运营,届时,大铲湾码头(一期)核心部分,五个15万吨级集装箱专用深水泊位将全部建设完成。作为深圳西部重要的货物出口港,在深圳“东进东出,西进西出”的战略定位中,大铲湾对于珠三角地区的集装箱出口,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方式。尤其是靠近深圳国际机场,使得大铲湾码头水陆空联运成为可能。
日前,国务院批复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深圳港口岸大铲湾港区口岸查验单位编制,同意为深圳港口岸大铲湾港区对外开放设立正处级大铲湾海关、大铲湾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大铲湾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分别隶属于深圳海关、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深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这标志着大铲湾港区管理职能部门组织机构编制的完成,有利于大铲湾码头(一期)通关环境的完善。

 

6月份中国实施国际集装箱班轮海运运价备案
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征求对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备案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征求业界对该办法意见,新办法预订在今年6月份实施。该部指出,据其所制订国际海运条例有关海运运价备案的规定,为有效规范中国大陆海运市场秩序,拟在近期实施国际集装箱集装箱班轮海运运价备案制度。相关内容包括:
基本原则-国际集装箱集装箱班轮海运运价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班轮经营者自主制定。班轮经营者应遵循依法经营、诚实信用的原则,提高运输服务品质和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根据运输经营成本和航运市场供求状况,以正常、合理的海运出口运价提供运输服务,禁止以零运价、负运价方式承揽货物。
备案义务人-持有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并经营集装箱船舶运输业务的经营者为海运运价备案义务人。备案范围-备案的海运运价为中国港口至外国基本港的出口集装箱货物海运运价(Ocean Freight)幅度,即最低价和最高价。备案的运价幅度应正
常、合理,实际执行的运价(包括公布运价和协议运价)应在备案的运价幅度范围内;如实际执行的运价超出备案的运价幅度,须按照协定运价的方式进行备案,协定运价生效时间为受理备案之时起满24小时。受理机构-运价备案受理机构为上海航运交易所。运价备案实施细则由上海航运交易所拟定,报交通运输部批准后公布执行。
该办法同时订有处罚措施及依规定实施调查,经调查,班轮经营者对公平竞争造成损害的,将采取限制其航班数量、中止运价本或者暂停受理运价备案等限制性、禁止性措施,直至撤销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招商局国际料下半年集装箱吞吐量将反弹有双位数增长
招商局国际(00144)主席傅育宁表示,1-5月份,公司参资的码头项目吞吐量承接了去年第四季度的下滑趋势,跌幅达20%,5月份的跌幅开始收窄至15%,预计今年下半年集装箱吞吐量将会出现反弹,料有双位数字增长,但全年仍会有少幅跌幅。他又指,其中深圳港1-4月份的跌幅超过25%,5月份跌幅收窄至21%,1-4月份深圳西部港跌幅达20%,上海港跌幅由1-4月份的15.9%收窄至5月份的12%

 

蛇口集装箱码头9号新泊位有望年底投产
蛇口集装箱码头9号新泊位有望于年底投产。26日,来自上海振华港机的五台新岸边起重机运抵蛇口,这批设备额定负载为吊具下双箱65吨、外伸距65米,可装卸目前世界上最大的超巴拿马型集装箱船。
为打造“绿色码头”,蛇口集装箱码头新购置的这批设备,其选型配置在满足作业效率的前提下已进行节能降耗改造。6月底,码头订购的7台新电动轮胎式场桥(市电场桥)也将送达,共同为9号新泊位服务。目前蛇口集装箱岸边起重机的数量已达到33台。

 

蛇口集装箱码头SPARCS系统升级至最高版本
日前,蛇口集装箱码头( SCTSPARCS软件系统顺利升级至最高版本—SPARCS 3. 7。该最高版本的投产将为码头实施“拖车全场调度”、“船舶自动配载”以及今后“智能堆场计划”等先进的智能化功能打下良好基础,标志着SCT向打造先进智能化港口目标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Sparcs 3.7的投产有利于优化资源利用,提升操作效率,进而为用户提供更稳定、高效和可信赖的服务。
SCT
1997年就开始与全球领先的码头生产作业系统供应商——美国Navis公司合作,全面引进其成熟产品EXPRESS SPARCS。其中SPARCS更是以其在船舶计划、堆场计划和现场指挥调度方面的强大功能而深受业界所推崇,成为事实上的行业标准。SPARCS系统从最初的1.9版本,历经变迁和升级直至今日之3.7版本,SCT不断致力于提升生产系统的应用。SCT多年来的良好业绩发展和优秀码头操作服务,亦得益于此套系统之平稳高效运行。此次系统升级,是继05EXPRESS系统升级、06年新闸口启用以及07年新生产主机上线之后,SCT生产操作系统发展的又一重大里程碑。

 

深圳外代前海仓库所在区域获国务院批准设立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
2008
1018日,国内第九个保税港区——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获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规划控制面积3.71209平方公里,东至铲湾路,南以平南铁路、妈湾大道以及妈湾电厂北侧连线为界,西以妈湾港区码头岸线为界,北以妈湾大道、嘉实多南油厂北侧、兴海大道以及临海路连线为界。其功能包括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税收政策为: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前海湾保税港区的设立对提高深圳港的综合竞争实力,加快推进物流产业发展,推动深港两地产业合作,实现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根据前海湾保税港区的建设规划,该港区将实行分期围网,分步骤开发的策略。我公司目前在建的“深圳外代前海仓库”项目所在区域属第一期封关围网的范围,预料仓库建成后,即可享受上述保税港区的税收及外汇管理的优惠政策,相信这必将促进该项目市场规模的拓展和业务层次的提升,并推动深圳外代为客户送上更加全方位的服务。

 

深圳实行外贸“直通放行”政策
据新华社报道,深圳口岸从即日起对部分进出口货物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直通放行”,变口岸、内地两道关口为一道关口,大大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据初步估算,实行“直通放行”后,在深圳出入境的一个集装箱就大约可节约600多元,每批货物的通关时间也可加快12天。另外,企业申请“直通放行”不需要任何费用。
深圳检验检疫局表示,“直通放行”制度实施后,过去口岸、内地两道关口变为一道关口。对出口企业而言,只需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合格,就可凭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而不必再像以前那样在口岸二次申报,接受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二次查验;对进口企业而言,不再实施口岸检验检疫,货物直接运到目的地后,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蛇口集装箱码头新添四台岸边起重机
蛇口集装箱码头(SCT531日新添了四台岸边起重机,将配备于计划年底投产的8号新泊位。由于它们比预期提前运抵,8号泊位也有望提前投产。这批设备额定负载为双箱65吨,外伸距65米,可装卸目前世界上最大的超巴拿马型集装箱船。加上这批新设备,SCT岸边起重机的数量已达到30台,作业效率将进一步得到提升。

深圳港2007年集装箱吞吐量突破2000万标箱
 
(转载深圳特区报讯)
 
昨天上午1050分,蛇口集装箱码头,一个装满出口货物的集装箱缓缓起吊,稳稳地落在香港东方海外公司PNX航线巨轮上。这个即将发往北美的普通货柜,成为深圳港今年作业的第2000万个集装箱。副市长张思平在现场见证了深圳港年集装箱吞吐量突破2000万标箱的历史一刻。
 
回顾历史,深圳港从1988年开始发展集装箱业务至2003年集装箱吞吐量突破1000万标箱,一共用了16年时间,从1000万标箱到2000万标箱,仅仅用了4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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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深圳从无到有,深圳共投入资金300多亿元,相继建成了蛇口、赤湾、妈湾、盐田等九个港区,基本建成了较为完善的现代化港口基础设施;从小到大,基本确立了国家综合运输体系中的主枢纽港地位和世界集装箱大港地位;从弱到强,以港口运输为龙头的现代物流业成为深圳的支柱产业之一;从点到面,促进了区域经济发展,增强了城市的对外辐射和服务功能。目前,深圳港拥有集装箱专用泊位30个,挂靠深圳港的国际集装箱定期班轮航线达到183条,平均每月靠泊国际集装箱定期班轮730艘次。
 
深圳港的飞跃式发展,得益于珠三角地区经济的高速增长,也与深圳积极加强自身建设、大力扶持港航业发展密不可分。去年7月,深圳市政府专门召开深圳港发展座谈会,提出我市将积极实施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港口产业体系、推进“区港联动”试点、加强区域港口合作四大策略,努力推动深圳港由国际大港向国际强港迈进。今年初,市政府确定了2007年全港集装箱吞吐量突破2000万标准箱的目标,为完成这一目标,年初,深圳以20072号文的形式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深圳港发展的若干意见》,并出台《深圳港航产业发展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配套措施,这些扶持手段的实施,对全力推动深圳港各项重大工程建设,不断完善港口的软硬件设施,推动其更加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与此同时,深圳港还积极与口岸单位沟通,大力优化通关环境,提高通关效率。各港口企业也不断提高自身实力和服务水平,积极通过实施“珠江战略”和海铁联运等手段,拓展货源腹地,增强深圳港的辐射能力。
 
张思平在见证仪式上表示,深圳港集装箱吞吐量突破2000万标箱,标志着深圳港的发展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但也意味着下一步的任务更加繁重,面临的挑战更加严峻。他说,与诸多国际强港、与香港国际航运中心以及国内其他沿海港口迅速发展的势头相比,深圳港还存在不少差距。他希望各相关部门与企业进一步增强紧迫感与危机感,继续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加大与香港国际航运中心合作,真正实现由大港向强港迈进。

中欧安全智能贸易航线启动
 
由中国海关、欧盟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以及英国海关、荷兰海关,共同促成的中欧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试点计划合作项目正式启动。
 
深圳港作为目前唯一参加该项目的中国港口,将与欧洲主要大港之间逐步实现海关作业的一体化,建立起亚欧之间安全便利的智能化国际贸易运输链,在便利合法货物流动的同时把有限的資源集中于高风险货物,从而使全球贸易更加安全、高效。
 
实现海关作业一体化
 
中欧安全智能贸易航线试点计划合作项目是世界上第一个履行世界海关组织倡导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具体內容的项目,得到各界的高度关注。谱划范围是深圳、菲利斯托、鹿特丹之間的海运航线。深圳的东西部港区,包括盐田港、蛇口港、赤湾港都是计划试点港口。中国与欧盟海关將在安智贸项目中进行数据交换、选取试点企业、运用共同风险规则、互认监管结果、运用电子封志/智能集装箱技术等五个优先合作领域的合作,建立亚欧之間安全便利的智能化国际贸易运输链,在便利合法货物流动的同時把有限的资源集中于高风险货物,从而实现保护和便利全球贸易的目的。
 
实现海关监管领域的深层次合作和建立海关与商界合作伙伴关系是谱划的两个重要内容。在海关监管合作方面,中欧海关将突破货物到港时进行查验的传统做法,采取出口监管为主、互认监管结果的新模式,即海关之间进行数据交换,利用提前收到的货物信息在统一风险规则和最低监管标准基础上进行风险分析,在货物出港之前识别高风险货物,实现进出口货物在出口环节一次性监管,同时运用电子封志等技术手段对集裝箱货物进行全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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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企业享受便利
 
计划首阶段,中方共有包括富士康等10家企业参与试点,这些企业都是自愿参与该项目、并在试点航线上具有一定货运量、由中欧海关共同选取和认可的高信用企业。这些企业除享有目前中国海关提供給A类企业的便利措施外,参与国海关将共同为其提供一系列便利:对参与企业实现提前报关,优先审单,优先办理货物查验和放行手续;降低企业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率,並共同认可任何一方的查验结果,避免货物在出口国海关查验后,进口国海关重复查验,缩短货物在港口的滞留时间;恐怖事件引起贸易链中断或政府当局加强港口管制等情況下,将最大限度地保证参与企业的货物在参与港口的快速通关。但参与计划企业必须保障其集装箱货物在国际海运过程不被开拆、调换,要把货物物移全程的信息提供給海关。深圳海关相关负责人表示,海关不会对参与企业收取任何的费用。

 

深圳港前9月箱量增14%
 
新华社报道,今年19月,深圳全港集装箱吞吐量达1,534TEU,与去年同期比较,增长14.08%,货物吞吐量达1.46亿吨,增长13.1%
 
盐田国际的集装箱吞吐量为671.06TEU,增长11.54%;赤湾港航股份的集装箱吞吐量为447.76TEU,增长16.94%;招商局蛇口港区的集装箱吞吐量为356.48万个TEU,增长13.66%
 
东西部港口集装箱吞吐量市场份额分别为47.33%52.67%。全港重箱占64.51%,空箱占3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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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深圳港集装箱吞吐量达205.27万个TEU,再创单月历史新高,与上年同比增长15.58%
 
今年69月,深圳港连续四个月创吞吐量单月历史新高,68月吞吐量分别达到170万、185万、193TEU,月均增长率达5.24%
 
从目前形势测算,深圳港2007年全年集装箱吞吐量可望达到2,100TEU,货物吞吐量有望超过2亿吨。

 

海关新措施利出口
 
为进一步简化通关流程,自200791日起,深圳各集装箱码头配合海关,对出口货物更改船期,推出「自行改配、事后报备」的新作业模式,以便节省货物更改船期所需的耗时及物流成本。
 
新模式推出前,出口货物更改船期需提前向海关申报提交相关更改资料,审批需要等35天。在新模式下,船公司或船代对海关已办结放行手续但因故需更改船期的货物进行自行改配,在改配货物实际装船后24小时内,向海关提交资料办理更改手续即可。
 
另外,对于更改船期的出口货物,以往海关将抽取10%以上的货物进行查验,而现在除收到情报外,海关在一般情况下将不予以查验。
 

 

深圳西部港区正式启动CSI项目
  2007
81日,深圳海关在深圳西部港区正式启动CSI项目。CSI --- Container Security Initiative“集装箱安全协议”,是美国全球反恐战略部署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在集装箱运往美国之前,通过风险分析锁定高风险货物集装箱,并由出口国海关进行查验,经过查验的集装箱在抵达美国时可享受快速放行待遇。
 
按照中美两国海关签署的“集装箱安全协议”(CSI),深圳港于2003年加入CSI协议,是第37个加入CSI的营运港口。根据协议美国向深圳港派驻海关检查人员,负责审查海运文件并对集装箱进行检查。在此协议下,深圳港输美货柜流程将发生改变,在美通关时间大大缩短。
 
此次蛇口海关启动CSI项目,意味着从西部港区出口美国的货柜抵美后,通关、查验手续将大为减少,货柜可一路享受“绿灯”快速放行,将大大缩减货物周转时间。为配合该项目的顺利启动,蛇口海关新建设的H986固定式X光机也将于81日同期启用,这将大幅减少侵入式查验模式,提高查验效率。


 
 

深圳港上半年箱量逼近一千万箱
 
根据《物流客户周刊》的报道,2007年上半年,深圳港全港集装箱吞吐量达到949.93万个20 柜,与去年同期比较,增长13.69%
 
其中,盐田港区完成集装箱吞吐量416.49万个20出 柜,增长11.85%;赤湾港区完成279.06万个20 柜,增长16.86%;蛇口港区完成218.14万个20 柜,增长11.10%
 
6月份当月,深圳港全港完成集装箱吞吐量169.93万个20 柜,创2007年单月新高,比去年同期增长13.1%
报道表示,今年1-6月,深圳港总体货量持续增长,全港货物吞吐量达9,285.49万吨,增长15.54%,其中外贸货物吞吐量7,047.46万吨,增长22.97%
 
另外,港口国际班轮航线数目稳步增加,上半年共新增14条,使全港班轮航线总数达到182条。
 
报道指出,根据2003年以来的数据情况,深圳港集装箱吞吐量均呈现下半年高於上半年的规律。从上半年的增长情况看,今年深圳港集装箱吞吐量将可达到2,000万个20 柜的目标。

 

深圳市政府发布《深圳港航产业发展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鼓励班轮公司在深圳投资发展
    2007
43日,深圳交通局联合深圳财政局联合发布深交[2007]415号文,公布《深圳港航产业发展财政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国际班轮公司在深开设新航线、设立地区总部、班轮操作中心、货代地区总部等。该文旨在增强深圳港航产业的竞争力,推动深圳港由大港成为强港。

 

深圳检疫局发布最新的禽流感疫区名单

深圳盐田、蛇口检疫局于200746日分别发文,对《关于严防高致命性禽流感疫情传入的警示通报》(国质检明发[2004]100号)中列出的高致命性禽流感国家、地区进行补充,疫区从9个增加到39个。并规定,从200749日起,对来自疫区的船舶和集装箱实施防疫消毒。

 

海关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722日签发《海关总署第156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自20074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规定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一)因国家贸易管理政策调整,收货人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
  (二)属于错发、误卸或者溢卸货物,能够提供发货人或者承运人书面证明文书的;
  (三)收发货人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运,能够提供双方同意退运的书面证明文书的;
  (四)有关贸易发生纠纷,能够提供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仲裁决定书或者无争议的有效货物所有权凭证的;
  (五)货物残损或者国家检验检疫不合格,能够提供国家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收货人申请而出具的相关检验证明文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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